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1民初1707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丈夫,住长汀县。
被告:***,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
被告: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环城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62828325G。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街道(福三线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330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后,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协议替***偿还了尚欠***的借款。***据此要求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