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安装公司

福建省长乐市安装公司与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05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长乐市安装公司与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