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泰宁大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9民初535号
原告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泰宁大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1元,减半收取计3180.5元,由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代全
法官助理 杨巧云 书 记 员 江 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