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闽0121民初32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4元,减半收取计4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  程敏绥
书 记 员  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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