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7执1209号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近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127执1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荣 审判员  朱 弋 审判员  岳锦鸿
书记员  周春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