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

***与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81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融劳仲决(2016)3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467.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中国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的厂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又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存放在厂房内的现存机械设备和生产材料。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6)闽0181执1878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相同。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6)闽0181执1878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融劳仲决(2016)304号裁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