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2345号
原告:高巧芳,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冬、王泽南,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平。
被告: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高巧芳与被告吴建平、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高巧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交证据以明确被告吴建平及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可待确定被告身份后再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巧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 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君如
附: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