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才云,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吴建平,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第四层4E、4F、4K室,组织机构代码15814500-7。
法定代表人吴丹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唐才云与被执行人吴建平、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6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才云债权17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唐才云向本院表示双方已和解,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6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洋
审 判 员  唐雪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敏伟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