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5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涂程辉,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工程承包商,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涂程辉与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做出的(2016)赣0735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涂程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2687元,现因被执行人温扬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仓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