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1990号
原告:***,女,193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女,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社区推荐。
被告: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斌斌,总经理。
被告:厦门骏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亿宝大厦8层西面。
法定代表人:项德寿,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锦,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洲,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骏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骏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巍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