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11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135433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终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173.45元(包括本金19545.45元、案件受理费435元、和执行费193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