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杭民初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51354336。
法定代表人黄斌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东利民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61018-0。
法定代表人王立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翼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此案、申请执行标的2893100.00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本院经查发现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在上杭工业园区有厂房及地块并于2013年1月21日查封了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B4-02地块、地号47-21及地上附属财产。并2013年2月28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价,评估后经三次拍卖均无人购买且该厂房及地块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上杭县支行贷款400万元,并已办理抵押登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杭县支行将该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处置卖给了象屿资产公司,象屿资产公司经过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后,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B4-02地块、地号47-21及地上附属财产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了参与分配函给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已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兴发
审 判 员 姜志民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育富
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7年1月22日10时30至50时分
地点: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张兴发、姜志民、蓝树高
案件主办人:赖龙桂
代理书记员:曾育富
评议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债权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张兴发:下面对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债权纠纷一案进行评议,下面先由案件主办人发表意见。
赖龙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杭县人民法院(2012)杭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本院经查发现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在上杭工业园区有厂房及地块并于2013年1月21日查封了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B4-02地块、地号47-21及地上附属财产。并2013年2月28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价,评估后经三次拍卖均无人购买且该厂房及地块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上杭县支行贷款400万元,并已办理抵押登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杭县支行将该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处置卖给了象屿资产公司,象屿资产公司经过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后,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B4-02地块、地号47-21及地上附属财产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了参与分配函给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福建阡陌纵横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蔡翼已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张兴发: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
姜志民: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
蓝树高: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