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167号富顿中心B1座10楼。
法定代表人蒋礼雁。
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旭东街20号附4、5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才。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本金20430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宗,但该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且有刑事案件查封,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在建房产,但因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且案外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在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处置。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金20430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