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崇明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12253号
原告: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唐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蒋礼雁。
原告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7元,减半收取计3623.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43.50元,由原告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