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04民初467号
原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蒋礼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圣,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蜀港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西蜀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圣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华西蜀港公司缴纳管理费527,141.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华西蜀港公司损失1,336,614.57元,以上两项共计1,863,755.6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为1,299,867.76元。事实和理由:华西蜀港公司于2016年4月底与四川立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立宇国际家居建材综合体项目一期1-1#(MALL)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立宇国际家居建材综合体项目一期1-1#(MALL)公共区域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立宇国际家居建材综合体项目一期1-1#(MALL)公共区域和外墙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签订后,华西蜀港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办法与***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书,约定由***内部承包该项目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工程款3%的比例向华西蜀港公司缴纳管理费。工程开工后,华西蜀港公司每月组织人员到工地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查,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该项目工程于2017年6月完工,经业主方验收合格,2018年春节期间有部分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公司民工找到华西蜀港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材料款,华西蜀港公司立即联系***,了解到***将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四川省协力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没有和劳务公司结算,华西蜀港公司到场与材料供应商、劳务公司及民工班组分别确认了欠款的事实和金额,由华西蜀港公司代***支付了部分欠款,***向材料商和民工班组承诺在2018年6月前付清尾款。2018年7月部分材料供应商,民工班组再次找到华西蜀港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华西蜀港公司联系***,发现***已经失联。华西蜀港公司只得代***将所欠款项付清。华西蜀港公司经内部核算,发现***给华西蜀港公司造成亏损1,299,867.76元。根据双方的工程项目承包书,***应当缴纳管理费,自行承担亏损,因此华西蜀港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属实。合同约定按照工程款3%向华西蜀港公司缴纳管理费,但同时还约定了华西蜀港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完全履行后可适当奖励,现按照工程已于2017年6月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应得到华西蜀港公司的奖励,实际管理费应按照工程款2%缴纳。2.案涉工程实际没有进行结算,现还有工程款101,094.5元及质保金878,568.5元应当收而未收,所以本案总结算款还不明确。3.原被告内部承包合同期间,华西蜀港公司代***支付了相应的材料款及劳务费属实,但华西蜀港公司提出造成损失,应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案涉工程管理费应以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依据计算,但是现还未完全结算,所以华西蜀港公司起诉条件不成立,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9日、30日,四川立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与华西蜀港公司分别签订了《立宇国际家居建材综合体项目一期1-1#(MALL)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立宇国际家居建材综合体项目一期1-1#(MALL)公共区域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立宇公司将立宇国际家居建材综合体项目一期1-1#(MALL)公共区域和外墙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交由华西蜀港公司承包,工程结算方式均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外墙装饰工程包干总价(不含税金及总包服务配合费)为6,477,760元,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固定总价(含3.48%税,不含3%总包服务配合费)为12,167,680元。
华西蜀港公司(甲方)又与***(乙方、承包人、项目部经理)签订《工程项目承包书》,将案涉工程交由***承包,并约定:承包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人此工程项目对外签订的劳务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和其他合同必须报甲方造价成本部审定备案,并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项目应上缴甲方管理费为3%,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责任承包书,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附件等所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合同后,可予以适当奖励,但金额不超过结算价款的1%。承包人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报销凭据必须真实、有效,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及税务部门查账要求执行。材料、劳务、租赁款项的支付和费用报销必须待项目进度款到账后,再行划拨或报销。工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前述合同签订后***组织进行了案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华西蜀港公司请求立宇公司及监理单位就案涉工程进行验收,2017年6月30日形成验收意见为“仍有部分地砖(二层、一层)及吊顶的质量未达到要求,但考虑到红星业主进场装修时间临近及品牌保护时间较急等问题,暂同意交接,但所遗留的质量问题必须由你司无条件的在红星小业主装修期间,尽快整改合格,否则造成一切损失,概由贵司华西蜀港公司负责”。
华西蜀港公司举示了有立宇公司盖章确认的《一期1-1#(MALL)外墙装饰、公共区域装饰工程结算确认表》一份,显示工程计算总金额为17,571,370元(其中外墙装饰工程6,703,190元,公共区域装饰工程10,868,180元;结算分为三部分:一、合同总包干价18,645,440元。二、增加造价925,430元。三、减少项目造价为1,999,500元。减少项目均依据会议纪要作出,包括1.与招标不符合图纸内未实施等项扣减800,000元2.扶梯损失赔偿100,000元3.3楼4楼地砖返工费用扣减400,000元4.24部扶梯包边装饰整改699,500元)。***则提交了2017年5月19日形成的《一期1-1#(MALL)外墙装饰、公共区域装饰工程结算确认表》及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17年4月27日)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该结算确认表显示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8,045,440元。两张确认表差异为华西蜀港公司提交的确认表上“增加造价”栏目增加了“外装税金增加费用6,477,760元*3.48%=225,430元,核算依据为会议纪要”子项,“减少项目”栏目增加了“24部电梯包边装饰整改699,500元,核算依据为会议纪要”子项,其余子项的组成项目、核算依据、项目名称、金额均完全一致。但华西蜀港公司提供的确认表上相较多出的项目,均与***提交的会议纪要上载明内容能够对应吻合。
华西蜀港公司认可收到立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6,591,707元(其中公共区域装饰工程收款10,324,771元;外墙装饰工程收款6,266,936元,含2018年9月28日收立宇项目工程款抵材料款340,000元),***对已收款无异议,也未提交华西蜀港公司另有收取其余工程款的证据。华西蜀港公司陈述现立宇公司未付案涉工程款项为979,663元(其中质保金878,568.5元)。
经核查华西蜀港公司提交的因案涉工程对外承担及支付费用的明细及相应合同、结算单据及支付凭据,将相应情况汇总如下(已剔除华西蜀港公司付款明细项中所附票据重复的对应付款项):
一、税费

序号

付款时间

收款人名称

付款
金额

付款事由

相应证据

1

冲抵借支备用金

***

97348.16

增值税及附加,税票时间为2017-12-8 2017-12-21

***签字报销单及完税证明

2

冲抵借支备用金

***

165362.9

增值税及附加,税票时间为2017-12-8 2017-12-21

***签字报销单及完税证明

3

2017-12-18

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

1926.6

印花税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

2016-6-14

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

3650.3

印花税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合同上有相应金额印花税的税讫印章

5

2016-6-14

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

1943.33

印花税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合同上有相应金额印花税的税讫印章

6

2016-7-20

***

63394.01

增值税及附加

***签字报销单及完税证明

7

2016-10-10

***

84110.56

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完税证明

8

2016-11-30

***

67167.46

增值税及附加

***签字报销单及完税证明

9

2016-11-30

***

126165.85

增值税及附加

***签字报销单及完税证明

 

合计

 

611069.17

 

 

二、材料费

收款人
名称

合同签订及结算情况

序号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相应证据

***
质证情况

绵阳增光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不锈钢玻璃栏杆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12月7日***签具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560000元

1

2016-8-16

10000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认可***签具的工程款结算单,但应以付款凭证金额380000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7-1-24

15000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3

2018-2-6

100000

收据、税务发票及银行付款业务回单

4

2018-11-7

 

收款人出具债务结算清单,认可已支付金额为560000

5

2018-11-29

20000

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6

2019-1-31

30000

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计

400000

 

四川盛鑫腾达实业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铝单板购销合同》。2017年12月13日***签具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620000元

1

2016-10-12

10000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认可***签具的工程款结算单,但应以付款凭证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6-11-30

100000

***签字报销单、收款人出具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3

2017-1-24

10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277441,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100000)

4

2018-1-31

70000

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5

2018-11-23

 

收款人出具债务结算清单,认可已支付金额为620000

6

2019-2-21

20000

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计

390000

 

万载县鑫泓泰建材经营部

2017年12月15日***签具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77000元

1

2017-1-25

3000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无付款凭证

认可***签具的工程款结算单,但应以付款凭证金额30000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8-2-6

20000

***签字报销单、收款人出具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3

2018-11-9

 

收款人出具债务结算清单,认可已支付金额为77000

 

合计

50000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未提交最终结算凭据

1

2016-7-20

49813.2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付款金额均无异议

2

2016-8-18

3636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3

2016-10-17

3636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计

122533.2

 

绵阳浩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未提交最终结算凭据

1

2017-1-25

5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101650,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50000)

付款金额无异议

绵阳市涪城区金鹰艾格建材经营部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地板砖购销合同》。未提交最终结算凭据

1

2016-10-17

10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132134,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100000)

付款金额无异议

2

2019-12-1

1870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计

118700

 

四川腾升商贸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灯具购销合同》。2017年12月15日***签具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305000元

1

2016-11-24

5000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认可***签具的工程款结算单,但应以付款凭证金额255000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7-1-24

10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293108,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100000)

3

2018-1-25

80000

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4

2019-1-24

 

收款人出具债务结算清单,认可已支付金额为305000元

5

2019-1-31

25000

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计

255000

 

绵阳城区新运建材经营部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地板砖购销合同》。未提交最终结算凭据

1

2016-8-26

8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127825,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80000)

认可***签具的工程款结算单,但应以付款凭证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6-9-12

5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113904,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50000)

3

2016-10-17

111729.5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4

2017-1-24

4224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110990,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42240)

 

合计

283969.5

 

成都金福鸿达商贸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驳接爪采购合同书》《钢材采购合同书》。2017年12月13日***签具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1100000元

1

2016-7-8

15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207900,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150000)

认可***签具的工程款结算单,除对原告称向金鼎城公司支付驳接爪结算价款30000元不予认可外,以其他付款凭证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6-7-13

30000

***签字报销单,付款业务回单(付成都鑫鼎城贸易有限公司)

3

2016-7-13

7000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4

2016-7-25

50000

***签字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5

2016-8-17

15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6

2016-12-2

10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7

2017-1-24

150000

***签字报销单3张(其中有成都金缘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转款30000元、成都市乐益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付款80000元)、付款申请单1张、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8

2018-2-8

50000

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9

2018-11-6

 

成都金缘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债务结算清单,认可180000(金福鸿达驳接爪采购合同结算款)已付清

10

2018-11-6

 

成都金福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债务结算清单,认可920000(金福鸿达钢材采购合同结算款)已付清

 

合计

750000

 

成都兴泉金盛贸易有限公司

未提交合同及结算凭据

1

2016-10-18

15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170000,付款申请清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150000,原告称20000元为冲抵账目,但未提供证据)

认可付款金额150000

成华区艺彩马赛克经营部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金属马赛克购销合同》。未提交结算凭据

1

2016-11-25

7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认可付款金额

德阳市聚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玻璃采购合同书》。2018年12月14日***签具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1110000元

1

2016-9-12

20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认可***签具的工程款结算单,但应以付款凭证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6-7-8

20000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3

2016-11-24

30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4

2017-1-24

150000

***签字报销单3份及付款申请单1份、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500083.13,付款申请清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150000)

5

2018-2-9

100000

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6

2019-2-1

40000

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7

2019-1-8

 

收款人出具债务结算清单,认可1110000已付清

 

合计

990000

 

四川上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购销合同》。未提交结算凭据

1

2016-11-24

600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应以付款凭证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6-12-1

486728.69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3

2016-12-1

400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4

2016-12-15

43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5

2016-12-15

107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6

2016-12-30

80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7

2016-12-30

220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8

2017-1-24

750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9

2017-1-24

116303.48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10

2017-1-25

750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11

2017-5-23

200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12

2017-8-7

500000

***签字的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13

2017-12-9

190000

付款业务回单,备注“付立宇内装材料款”

 

合计

4443032.17

 

东北镇惠龙建材门市部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需方签订《购销合同》,2017年12月28日***签具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1182394.98元

1

2016-7-8

547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业务回单

认可***签具的工程款结算单,但应以付款凭证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

2

2016-7-8

85001.5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业务回单(系绵阳市泰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收款)

3

2016-7-11

60715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系绵竹市东北镇惠蓉建材经营部委托收款)

4

2016-7-20

103503.48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系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收款)

5

2016-8-12

29997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系绵竹市东北镇惠蓉建材经营部委托收款)

6

2016-8-12

118470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系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收款)

7

2016-8-17

51556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8

2016-10-20

103452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系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收款)

9

2016-12-1

100000

***签字报销单1份及付款申请单2份、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系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收款,报销单金额为271376,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100000)

10

2017-1-24

15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总金额为152215.2,但付款申请单和付款凭证金额均为150000)

11

2017-1-25

51635.52

付款业务回单,付***

12

2018-2-12

100000

付款业务回单

13

2019-1-11

 

收款人出具债务结算清单,认可已支付金额为1182394.98

14

2019-2-1

40000

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计

1049030.5

 

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

未提交结算凭据

1

2016-8-16

50000

付款业务回单

***质证认可供货属实,但具体数额未核实

2

2018-2-14

340000

收款人出具收据及结算清单,确认收到尾款340000元,认可390000已付清

 

合计

390000

 

三、劳务费、设备租赁费及民工工资

收款人名称

合同签订及结算情况

序号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相应证据

***质证情况

四川协力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外墙装饰),单价包干,总价预计1513825元

1

2016-7-8

400000

***签字报销单及劳务分包结算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同及其中有***签字部分均予认可,付款金额以支付凭证金额为准

2

2016-7-13

400000

***签字报销单及劳务分包结算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4

2016-10-18

484000

***签字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5

2017-1-25

100000

***签字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6

冲抵备用金

48788.94

2017-12-22收款收据(经办人‘尹全东’签字)

7

2017-12-25

50000

收款收据(经办人‘尹全东’签字)及付款业务回单

8

2017-12-28

95595.06

付款业务回单,付款备注为“支付立宇外装劳务费”

 

合计

1578384

 

四川协力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公共区域装饰),单价包干,总价预计3261000元

1

2016-8-12

1000000

***签字报销单及劳务分包结算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同及其中有***签字部分均予认可,付款金额以支付凭证金额为准

2

2016-8-18

20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3

2016-9-13

10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4

2016-10-12

700000

***签字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5

2016-11-25

500000

***签字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6

2016-11-28

400000

***签字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7

2017-1-24

600000

***签字付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合计

3500000

 

绵阳华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华西蜀港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吊篮租赁合同》。在《工程款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220000元

1

2017-1-25

5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报销单金额为135524.5,但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金额均为50000,付至***账户)

合同及其中有***签字部分均予认可,付款金额以支付凭证金额为准

2

2016-8-17

20000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申请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3

 

42506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无付款业务回单。

4

2016-7-20

20227.5

***签字报销单、税务发票及付款业务回单。

5

2018-1-19

80000

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6

2019-1-31

20000

收款收据及付款业务回单

 

 

232733.5

 

2017-9-29《工程款结算单》“***”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1150000,未付367500

1

2018-1-24

20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有***签字部分予以认可,姜飞签字确认部分需要核实

2

2018-10-16

 

“吴兴洪”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华西蜀港公司垫付案涉工程劳务费160000,加上春节前200000,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

3

2018-10-18

5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4

2019-1-28

6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7-9-7《工程款结算单》“***”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388000,未付126600

1

2018-1-17

9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

2018-10-16

 

“罗春华”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50000,加上春节前90000,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

3

2018-10-18

25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4

2019-1-25

25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7-12-21《工程款结算单》“***”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500000,未付170000

1

2018-1-17

10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

2018-10-16

 

“赵健”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54000,加上春节前100000,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

3

2018-10-18

27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4

2019-1-25

27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7-12-9《工程款结算单》“***”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178146,未付50000

1

2018-2-9

35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

2018-11-9

15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7-12-19《工程款结算单》“***”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280900,未付70000

1

2018-1-17

5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

2018-10-17

 

“巩海文”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18000,加上春节前50000,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

3

2018-10-18

18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7-12-8《工程款结算单》“***”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66332,未付56332

1

2018-1-17

4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有***签字部分予以认可,姜飞签字确认部分需要核实

2017-12-19《工程款结算单》“***”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250000,未付120000

1

2018-1-17

7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

2018-10-16

 

“柳礼平”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45000,加上春节前70000,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

3

2018-10-19

25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4

2019-1-28

20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8-1-15《工程款结算单》张志超确认结算金额为78743,未付12000,但无接收劳务方签字

1

2018-1-29

12000

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8-8-16《工程款结算单》“姜飞”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36000,未付11000

1

2018-10-18

10500

“张芙蓉”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有相应付款凭证。

 

1

2018-10-24

20000

“吴晓林”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7-1-25《工程款结算单》“姜飞”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141800,未付11800

1

2018-10-18

11000

“汪兆军”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8-8-16《工程款结算单》“姜飞”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273000,未付28000

1

2018-10-18

25200

“蔡兴龙”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有相应付款凭证。

2018-8-16《工程款结算单》“姜飞”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105000,未付5000

1

2018-10-18

4800

“朱伍方”签具收条,确认收到华西蜀港公司垫付劳务费。有相应付款凭证。

 

 

 

总计

960500

 

 

四、***报销领取部分

序号

付款时间

收款人名称

付款金额

付款事由

相应证据

1

2016-7-8

绵竹市剑南镇博洋广告制作部

2000

广告费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业务凭证

2

2016-7-20

***

29860

办公及车旅费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业务凭证

3

2016-10-17

***

31775.48

交通住宿费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业务凭证

4

2016-11-30

***

1238

交通住宿及加工费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业务凭证

5

2016-7-25

***

41103.99

交通、食宿及业务费

***签字报销单及付款业务凭证

6

2016-8-17

***

62600

车辆费用

***签字报销单7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7

2016-9-9

***

22776

办公用品及施工图审查费、检测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8

2016-9-12

***

24606

业务费、材料费

***签字报销单3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9

2016-9-12

***

23113.75

交通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0

2017-1-9

***

63243.59

办公费、材料费、交通费等

***签字报销单8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1

2016-10-11

***

32282.65

维修费、交通费、材料费、交通费等

***签字报销单7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2

2016-11-24

***

9401.99

油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3

2016-11-24

***

7103

业务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4

2016-11-25

***

1886

过路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5

2016-11-24

***

1150

图纸打印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6

2016-11-24

***

7240

购买办公用品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7

2016-11-24

***

3834

差旅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8

2016-11-24

***

115

车辆使用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19

2017-1-24

***

21726

业务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20

2017-1-24

***

10272

差旅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21

2017-1-24

***

834

车辆维修使用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22

2017-1-24

***

4500

购买办公用品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23

2017-1-24

***

1763

油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24

2017-1-24

***

559

高速公路过路费

***签字报销单1张及付款业务凭证

 

合计

 

404983.45

 

 

***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6日、20日向华西蜀港公司借支备用金170,000元、100,000元、41,500元,共计311,500元。以上借支备用金已抵作工程实施过程中华西蜀港公司应向***支付的相应款项(抵减情况已在前述明细表中注明)。
另,华西蜀港公司主张其为***委派至案涉工程的工作人员朱云化交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应予抵扣,但***质证认为该费用与自己无关,也可能是朱云化与华西蜀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是朱云化通过华西蜀港公司参保,该费用也应向朱云化主张,朱云化是案外人,与本案无关,不同意抵扣。
***认可姜飞、尹全东、朱云化均系其委派至案涉工程的工作人员,负责工程请付款事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商营业信息、身份证明、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承包书、工程结算确认表、收款回单、付款凭证、项目施工管理综合检查评分表、工作项目限期整改通知书、工作联系函、成本费用报销单、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完税证明、会议纪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案涉工程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作为个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但由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书》无效,但原被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总价款。华西蜀港公司举示的结算确认表上载明的合同包干总价与合同约定数额吻合,增减项目均能与***举示的会议纪要增减事项一一对应。***虽对该结算数额不予确认,但仅持有结算单复印件一份,且内容与自行提交会议纪要相比并不完善,故其反驳证据并不充分,应依据华西蜀港公司举示结算确认表认定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7,571,370元。据此按照合同计算质保金数额应为878,568.5元,因原被告一致认可华西蜀港公司从发包方处领取工程款16,591,707元,则发包方除质保金外未付工程款为101,094.5元。
关于华西蜀港公司应向***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认定。参照合同约定,华西蜀港公司应将领取的全部工程款扣除管理费、税费等约定由***承担费用后全额支付给***。但由于华西蜀港公司还对外承担了案涉工程的劳务及设备、材料费用,该部分费用参照双方约定应由***承担,故在双方结算中将该部分款项也予扣除。对于应扣除数额的分项认定如下:
一、管理费527,141.1元。合同明确约定管理费为3%,故华西蜀港公司主张按照工程总价款的3%收取管理费具有事实依据。关于***提出华西蜀港公司应给予1%奖励的主张,由于现有证据显示***在组织实施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在结算资料中也载明有与招标不符合图纸内未实施项目、返工及整改项目扣减,华西蜀港公司认为不符合管理费奖励条件,应予支持。故管理费数额应确定为17,571,370元×3%=527,141.1元。
二、税费611,069.17元。除印花税1,926.6元外,均有相应的税票及付款依据足以证实。加之***对印花税1,926.6元也予质证认可,故总计税款金额为611,069.17元。
三、华西蜀港公司对外承担案涉工程的材料、劳务及设备费用。
(一)材料费10,582,629.85元。参照原被告之间就案涉工程价款的相关约定,案涉工程材料费均应由***最终承担。关于案涉工程材料费的发生数额,现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签字确认了最终结算清单部分。由于全部材料供应合同均以华西蜀港公司为需方进行签订,虽然存在着华西蜀港公司当庭出示付款业务凭证数额少于***签名确认的结算金额的情况,但华西蜀港公司持有材料供应商出具的债务结清单据,***也并未举示其对外支付相应款项的凭据,故应认定华西蜀港公司需对外负担全部结算债务,则该部分款项无论华西蜀港公司是否实际支付完毕,均应在双方结算中扣除。经汇总经***签字确认的结算金额为4,954,394.98元(具体为:绵阳增光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560000元、四川盛鑫腾达实业有限公司620000元、万载县鑫泓泰建材经营部77000元、四川腾升商贸有限公司305000元、成都金福鸿达商贸有限公司1100000元、德阳市聚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1110000元、东北镇惠龙建材门市部1182394.98元),予以认定并从应付款项中扣减;二是虽无***确认结算金额,但已由华西蜀港公司实际支付部分。其中,有相应合同、实际付款凭证及***签字的相应报销单据予以佐证,***也质证同意以实际付款凭证金额为准的付款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122,533.2元,绵阳浩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绵阳市涪城区金鹰艾格建材经营部118,700元,绵阳城区新运建材经营部283,969.5元,成都兴泉金盛贸易有限公司150,000元,成华区艺彩马赛克经营部70,000元,四川上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4,443,032.17元,合计5,238,234.87元,也应予扣除。另有向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付款390,000元,华西蜀港公司陈述另有340,000元是由发包方直接支付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并将该款项作为已付华西蜀港公司案涉工程款,在华西蜀港公司自认的发包方已付工程款明细中也包含了该付款明细,***质证认可该发包方付款数额,但又否认该笔材料款的实际支付,质证意见自相矛盾,并且华西蜀港公司认可该笔收款系对己不利的自认,加之***也陈述广汉矿奇石材有限公司向案涉工程供应石材属实,据此判断该款项结付属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应予确认。以上确认金额总合计为10,582,629.85元(4,954,394.98元+5,238,234.87元+390,000元)。
(二)劳务、民工工资及设备租赁费用6,308,884元。
1.四川协力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用5,078,384元。有相应付款凭证并经***签字确认报销的总金额为外墙装饰部分1,384,000元、公共区域装饰3,500,000元,合计4,884,000元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另有外墙装饰部分有***委派的工作人员尹全东经办的付款98,788.94元及备注为外装劳务费95,595.06元的付款凭证,与前述认定金额叠加后总额与合同约定价款、案涉工程存在增项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相吻合,应予确认。
2.绵阳华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吊篮租赁费用220,000元。该部分费用,华西蜀港公司提交支付凭证总金额为190,227.5元,少于***签字确认结算金额220,000元,因相应租赁合同系以华西蜀港公司为承租方签订,***也未举示对外支付该租赁费用的凭据,应认定华西蜀港公司须对外负担全部结算债务,如前所述,该部分金额无论实际支付情况如何,均以***确认结算金额确定,并从华西蜀港公司应付***案涉工程款项中扣除。
3.民工劳务费用1,010,500元。现有付款凭证情况显示华西蜀港公司垫付民工劳务费共计960,500元,其中除张志超、吴晓林二人劳务费共计32,000元未经***或其委派工作人员签字外,其余均有相应签字确认。而张志超、吴晓林两人均出具了单据显示确实尚有相应工程劳务费用代付,又有相关付款凭据,故对以上960,500元应全数确认。另有吴兴洪出具收条显示从华西蜀港公司收款360,000元,但仅有310,000元的对应付款凭证,另50,000元虽无付款凭证,因有相应收条明确收款数额为360,000元,也与***签字确认数额吻合,故对该50,000元付款也予确认。对于华西蜀港公司主张向李明付款56,332元,仅有40,000元付款凭证,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中16,332元付款不予确认。
四、华西蜀港公司已报销发放给***的日常办公杂费364,625.73元。该部分在华西蜀港公司举证对应明细部分基础上,仅剔除了质证发现的重复明细项,即税款165,362.9元、税款67,167.46元,其他项目***质证均予认可,华西蜀港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为364,625.73元,未超出该部分汇总金额,应予确认。
另,关于华西蜀港公司主张扣减其为朱云化交纳社保费用,***否认该费用与自身的关联性,不同意抵扣,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债权债务存有疑义,本案中不予抵销,华西蜀港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现原被告一致认可华西蜀港公司从发包方处领取工程款16,591,707元,另有工程款101,094.5元未支付,质保金878,568.5元存在扣减可能。由于发包人未付工程款101,094.5元已具备支付条件,但华西蜀港公司怠于主张权利至今未收回该款项,则应视为华西蜀港公司应就该101,094.5元向***承担付款责任。质保金因质保义务未全面履行上不具备退还条件,即使质保期已届满,也不宜认定华西蜀港公司现负有向***退还质保金义务。据此计算华西蜀港公司应向***支付款项为16,692,801.5元(16,591,707元+101,094.5元),应从中扣除款项为管理费527,141.1元、税费611,069.17元、材料费10,582,629.85元、劳务及设备租赁费用6,308,884元、报销发放给***的日常办公杂费364,625.73元,合计18,394,349.85元,扣减计算后***尚应向华西蜀港公司支付1701548.35(18,394,349.85元-16,692,801.5元,含应付管理费527,141.1元)。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527,14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74,407.25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1,574元,由原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0元,由被告***负担20,114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谌 臻
人民陪审员  石晓玲
人民陪审员  高进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