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962号之一
原告: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2幢7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国,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旖旎,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蒋礼雁,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保全费1663元,共计4028元,由原告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