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暂以1447157元(含执行费16705元)为限。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贾武君
审判员 阳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