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31225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31栋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蜀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12215元,由原告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