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5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佳益大厦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审被告:****,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涉《借款协议》系上诉人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就尚欠借款数额所作的结算协议,是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初步证据,在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等证据予反驳时,一审未予审查评判,径行采纳《借款协议》作为认定尚欠借款数额的依据不当。一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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