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3民初3341号
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起诉与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既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