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民初705号
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0500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佳益大厦3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6519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