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23民初1123号
原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
里区嘉禾路598号佳益大厦3G。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杰,男,系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
龙津镇长兴南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达,男,系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职员。
第三人: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
津镇城南工业园集美(清流)共建产业园小微双创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勇,男,系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
原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木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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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