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卢潮、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2民初4028号
原告:***,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佳益大厦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