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厦***第67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女,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各被告所有的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槟郎西里231号701室(权属人:***,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759892号)、厦门市开元区莲前西路597号106室(权属人:***,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172807号)、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133号601室(权属人:***,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075049号)、厦门市思明区东明路16号401室(权属人:***,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130449号)的房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尤冰宁
审判员师光
代理审判员*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