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55093618Q。
法定代表人叶茹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茹丽,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陈锦园,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张琳,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陈裕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牛崎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631723Q。
法定代表人罗文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叶茹丽、陈锦园、张琳、陈裕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27执恢38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