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恢36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彩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东浮镇山边村崎头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78285580Y。
法定代表人罗太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靖县牛崎头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631723Q。
法定代理人罗文迁,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南冠文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靖县牛崎头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375299XH。
法定代表人罗文迁,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文迁,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彩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漳州南冠文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罗文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除系列案中已被查封房地产外未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于2021年10月19日已拍卖,拍卖款依法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尚有1427000元及利息未能偿还,本院在执行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冰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