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执异36号
申请人: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丰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2PPXQ1U。
法定代表人:肖彩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民,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惠君,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808980873。
法定代表人:苏文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牛崎头工业区码:73363172-3。
法定代表人:罗文迁,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文迁,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女,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陈小康,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罗桂莲,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杨子成,男,1961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罗秋梅,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福建星达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园区码:69192443-9。
法定代表人:叶茹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投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冠公司)、罗文迁、***、陈小康、罗桂莲、杨子成、罗秋梅、福建星达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达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赢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7)闽0627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6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书、资产转让协议、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闽投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冠公司、罗文迁、***、陈小康、罗桂莲、杨子成、罗秋梅、星达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并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相关判决结果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冠公司、罗文迁、***、陈小康、罗桂莲、杨子成、罗秋梅、星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闽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闽0627执271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该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6日,闽投公司(甲方)与溢赢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闽投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溢赢公司,并于2021年2月22日向南冠公司、罗文迁、***、陈小康、罗桂莲、杨子成、罗秋梅、星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闽投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溢赢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溢赢公司是案涉债权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漳州市溢赢工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少平
审 判 员 游 艳
审 判 员 詹慧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怀志
书 记 员 黄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