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牛崎头工业区,组织机械代码:73363172-3。
法定代表人:罗文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撤销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冰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