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牛崎头工业区,组织机械代码:73363172-3。

法定代表人:罗文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以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乃系列案件,对查清的财产厂房,已出租收取租金,分配10857元。该财产已在其他案件时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只待处分后才能分配。本案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85143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冰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