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1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芗执行字第1248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被告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财产待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芗执行字第1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