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执保148号
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