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5337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整建。

被执行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

法定代表人:石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40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1589255元扣划至本院案款账户。

二、解除对剩余冻结金额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韵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