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5337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整建。
被执行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
法定代表人:石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40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1589255元扣划至本院案款账户。
二、解除对剩余冻结金额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韵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