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53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整建。

被执行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

法定代表人:石英。

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4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

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A×××××的“途锐”牌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韵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