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2328号 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西路58号3栋6层2-7号。 法定代表人:苏培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2年2月17日,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计2437.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