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等人与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6民初18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崔坤明,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才,男,1974年3月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潘岱贵,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诉讼代表人:潘岱贵,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诉讼代表人:***,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和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891103456,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85290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26民初18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复兴村七组0138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藏族,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复兴村七组01085号。 原告:崔坤明,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金江村一组03172号。 原告:***,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藏族,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种子场村一组02014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藏族,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种子场村0201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藏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金江村一组03175号。 原告:**才,男,1974年3月3日出生,藏族,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金江村一组03157号。 原告:潘岱贵,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藏族,农民,***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种子场村一组02014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复兴村七组0138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复兴村四组01255号。 诉讼代表人:潘岱贵,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藏族,农民,***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种子场村一组02014号。 诉讼代表人:***,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藏族,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咯尔乡种子场村一组020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和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891103456,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坪头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85290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满井镇佳泉街10号。 原告***、***、崔坤明、***、***、***、**才、潘岱贵、**、***与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