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26民初10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坪头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510181198412236723,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