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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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386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阳,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东,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肖金富。
原告***与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楼康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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