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执异13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许欣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广夏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陕1002执67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居逸楼房屋(证号:2013015791)予以查封。异议人(案外人)**于2022年5月7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解除对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居逸楼房屋(证号:2013015791)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居逸楼房屋已于2018年出售给其母冯桂珍,由于冯桂珍过世等问题,异议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该房屋被商州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居逸楼房屋(证号:2013015791)的查封。
综上,异议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居逸楼房屋(证号:2013015791)的查封。异议人(案外人)**提供如下证据:1.涉案不动产情况复印件壹份2.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转让)复印件壹份;3.(2020)鄂0106民初1116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壹份。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异议人**的母亲冯桂珍于2003年4月15日已故,但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转让)办理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4日,违背常理。且本院查封该房屋时,该房屋依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故对异议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薛宏炜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