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淮南市。
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东侧(体育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00000058846。
法定代表人:刘程销。
第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000000002102。
法定代表人:肖金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法人的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现在已经注销,其民事责任由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故申请追加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追加申请没有回应意见。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调字(2016)25号调解书,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应给付***、***120万元等款项,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
另查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9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9年10月25日,该公司被注销。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0年6月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处于存续状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已经注销,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追加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立建
审 判 员 钱 添
审 判 员 朱启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姚心乐
书 记 员 王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单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