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园国际项目负责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吉泰办公经营部经营者,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03。
法定代表人:肖金富,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10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债务已经协商履行,***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调解双方对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且已主动履行债务,***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10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永刚
审 判 员 卢洛军
审 判 员 文改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赵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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