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9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肖金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有,男,196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一审被告: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北环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候建星,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六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及一审被告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2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厦六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主体不适格。首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有借用成都舒源空调制造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广厦六建公司签订,该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其次,涉案合同系广厦六建公司与成都舒源空调制造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有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应依法驳回**有的诉求。二、广厦六建公司与**有并未对渑池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程进行实体验收,也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已达付款条件属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三区、四区空调在二审开庭审理前一直未能调试并投入使用,一区、五区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质量问题,尤其是五区的新风系统没有安装排气管和风口,空调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有《关于渑池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空调采购安装情况说明》可证明。其次,一、二审认定的验收合格有其特殊背景,因**有工程质量不合格,长期不予修复,导致施工安装工期严重超时限,渑池县人民政府又急于大型活动使用,故通过政府做了工程审计并进行了竣工验收而进行临时性的使用,但此验收使用不能证明**有的施工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另外,二审审理期间广厦六建公司与**有对三区、四区空调未经调试的事实均无异议,在二审法院调解下广厦六建公司与**有才于2021年10月21日对三、四区空调进行调试与验收,此事实也与已竣工验收相矛盾,充分说明了案涉工程并未经过实体验收与结算。故广厦六建公司向**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广厦六建公司依法依约均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三、即使广厦六建公司应向**有支付工程款,广厦六建公司应支付**有工程款也应为本金1548523.12元,生效判决178.832731万元错误。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应付工程款为5354985.12元,截止目前已支付工程款为3806462元,实际下欠工程款为1548523.12元。四、生效判决利息计算错误。生效判决无视渑池县文化服务中心工程进行审计的特殊背景,实际工程并未进行实体验收与结算的客观事实。现根据案涉工程实际情况,因工程并未实体验收,也未进行结算,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达到,故生效判决广厦六建公司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支付**有利息错误。其次,即使广厦六建公司需支付**有利息也应以1548523.12元为本金计算而不是178.832731万元为本金计算。五、即使广厦六建公司应向**有支付工程款,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并未向广厦六建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广厦六建公司现无法向**有支付剩余工程款。且**有申请法院对广厦六建公司在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应收工程款201.14965万元停止支付,广厦六建公司也没有能力支付。广厦六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有提交意见称,一、**有主体适格,**有挂靠成都舒源空调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涉案工程,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二、本案工程审计已完成,必然通过了验收,且审计报告上明确记载有验收合格,在二审法官主持下对三区、四区空调再次进行调试,运行正常,不影响之前的验收合格的结论。三、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一审中双方对本案工程已完成审计结算,案涉工程金额明确为1-4区结算金额为5269123.86元,5区审计结算价为949558.44元,双方结算协议合同约定,案涉1-4区结算金额下浮10%为4742211.47元,5区审计金额下浮13%为826115.84元,1-4区已付工程款323万元,5区已付55万元均无争议,广厦六建公司应向**有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1788327.31元。四、关于利息。审计结束之日,正是可以确定支付的时间,生效判决认定利息起算时间正确。广厦六建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广厦六建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主体资格问题。本案系**有借用成都舒源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广厦六建公司签订的两份《渑池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因**有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案涉空调安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0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有起诉请求广厦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案涉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是否达到付款条件的问题。2019年10月27日,建设单位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勘察单位洛阳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厦六建公司对渑池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案涉工程外电接通后,**有再次进行了调试。广厦六建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工程未达到付款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审计局委托河南康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渑池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并依据河南康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审核结果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渑审投报(2021)18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载明:1-5区空调通风系统审定结算价格如下:1区(通风、空调)审定结算金额为341.657948万元;2区增加通风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5.7175万元;3区空调通风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47.471238万元,3区新风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8.405344万元;4区空调通风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48.399582万元,4区新风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8.79739万元;5区(空调、通风部分)审定结算金额为68.74794万元,5区空调水部分审定结算金额为13.855848万元,5区空调调差审定结算金额为12.825202万元;空调通风签证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49.913926万元,空调人工调差审定结算金额为6.549409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结算款为1-4区审计结算金额下浮10%,5区审计金额下浮13%,生效判决认定的欠付工程款178.832731万元为下浮后数额,广厦六建公司主张未对结算金额下浮与事实不符。四、关于利息起算时间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生效判决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即2021年1月26日作为利息起算日期并无不当。
综上,广厦六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戚寒箫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