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庆,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望,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770786897。
法定代表人:许利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虞姬大道与汴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代码113413237849366071。
法定代表人:孙荣才,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77号8楼(原省粮油集团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0603。
法定代表人:肖金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武,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芳,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鹏程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