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0603。
法定代表人:肖金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无正当理由未能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8000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9200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黄 慧
审 判 员 陶之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