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民初220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0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程钢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600万元。申请人程钢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6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程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代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龙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