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929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4.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6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