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许某某、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4财保53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南路76号。 被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申请人许某某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执275号一案执行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执275号一案执行款,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47567013.3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某某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