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邵某、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7846号 原告:邵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某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