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2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4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一、支付**工程欠款7472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和申请执行费9927元。
执行中,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按本院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于2021年7月21日付案款767334.36元至本院,因其未告知本院已付该案款767334.36元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又扣划其银行存款762627元至本院,现本院将767334.36元已退还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762627元的支付情况:**领取7527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余款9927元用作支付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2021)川14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