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03执保554号
申请保全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942439。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4644577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351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7月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文家支行0211××××6603账户存款1100000.00元,实际冻结1100000.0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351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