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君,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A3栋15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1LFJ46。
法定代表人:陈冰奇。
被告:***,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40号翠庭湖轩丽景轩首层第3-5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54X459R。
法定代表人:朱文斌。
原告***与被告广东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2元、财产保全费782元,合共16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陶恩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耀基
书 记 员 李秀娟